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防治性骚扰法律完善一、为什么要关注性骚扰问题百度一下,找到相关网页约 20,400,000 篇印度教授 D
Srivastava 的数据:印度,每 12 分钟有一个妇女被性骚扰,中国 80%的工作女性在职业生涯的某个时期经历过,德国 1998 年一个调查 93%职业妇女为受害者,澳大利亚大约 10 个护士中有 6 个经历过,香港,平等工作委员会(EOC)受理投诉中大多数属于性骚扰,美国 50%职业妇女被性骚扰,加拿大 51%,新加坡 50%
(Progress of Sexual Harassment Law in India , China and Hong Kong : Prognosis for Further Reform,Ha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ume51,August 11,2010)意义:联合国宪章、人权宣言、有关公约(1993 年《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要求,各国宪法和法律强调人的平等人文主义方面的意义:对人的尊重与平等经济方面的意义:更重要,工作权利与经济收入的取得,发展权利,精神痛苦、疾病,工作效率下降二、什么是性骚扰1991 年 11 月欧盟通过的《反性骚扰议案施行法》( Code of Practice on Measures to Combat Sexual Harassment)将性骚扰定义为:“性骚扰是指违背意愿的性本质行为,或其他基于性之行为而影响男女工作时之尊严者而言,包括不受欢迎的肢体、言词或非言词行为……其中,下列行为是不被接纳的:行为对于相对人违背意愿、不合理或具有冒犯性;明示或暗示以相对人拒绝或顺服该雇主或劳工(包括上司或同僚行为)之行为作为决定基础,而影响其取得职业训练、取得工作、继续工作、升迁、薪资或其他雇用决定者;行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