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是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加强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对确保工程项目质量、降低工程项目成本、提高工程项目采购效益、防止工程项目采购中的腐败现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加强包括工程项目采购在内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严肃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工程项目采购有其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还不完善,致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随意调整项目、降低质量标准、延长工期、增减工程项目量等问题时有发生,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工程项目采购质量和效益受到了一定影响。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过程的督监,已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一、难点 1.认识错位,逃避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已在全国广泛推行,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仍有少数单位、少数人的局部利益、本位主义思想仍在作怪,认为政府集中采购后单位用钱、办事不如以前方便,谋取小集团利益甚至私利的"财路"被堵住,但又不敢顶风作对。因此,就变政策为对策,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如有的单位在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中,不经审批,随意增加项目、提高标准、增加工程项目款;有的单位上报的采购方案粗略,甚至隐瞒部分项目不报,一旦合同签订并施工后,又提出要增加项目、提高标准;还有的单位在合同验收时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对照合同条款严格把关,而是你好我好,草率了事。 2.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工程项目采购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给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如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办法和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推行;二是监督主体不明确。采购合同监督机关应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但由于正处在起步阶段,专家信息库尚未建立或正在建设之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对工程项目监督有些力不从心;行政监察部门虽然具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但由于人员少、任务重,不利于监督。由于上述原因,事实上已给被监督单位留下了逃避监督的空档。 3.监督管理手段乏力。一是事前控制不严。由于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久(以前由建设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部门又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