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的,破产法更是如此
目前,破产欺诈逃债等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就是因为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义务又须以法律责任为保障,两者往往要结合分析
破产法中的法律责任涉及方方面面,有些违法行为如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行贿受贿、贪污侵占、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破产程序外的其他同类行为并无多少区别,不需赘述
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债务人等因破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责问题 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其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即实行免责制度
但法人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告终止消灭,而投资人对其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法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债务的免责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免责也无人再承担责任
而在自然人破产时,因其在破产后仍要继续生存,仍有新的收入,是否实行免责制度便对其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新破产立法中,准备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企业及其投资人
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将导致自然人投资者的连带破产,为公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新破产立法中规定了更为严谨的免责制度
对免责制度要有正确的理解
首先,不是所有的破产人均可享受免责利益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有违背破产法义务的行为、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挥霍浪费行为或行贿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
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
其次,免责不是破产人的所有债务均能获得免除
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破产人某些性质的债务是不能予以免责的,否则会鼓励不良倾向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因故意侵犯人身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免除破产人的清偿责任
笔者认为,立法中还应根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