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 冯莹丽 韩战杰 调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功能,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调解制度中的基本内容,两者各具特点,如何使两者有效的衔接起来,更好的发挥调解作用,对当前的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加之因体制及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使法院的诉讼总量与新类型诉讼量与日俱增,使法院的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局面,同时也形成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等现状,使法院工作面临严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制度重新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并经实践证明了调解制度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2008 年我院民一庭共结案 2797 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就有 1417 起;2009 年 一至四月份共结案 431 件,其中调解 208 件)。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的利用调解制度到达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的统一,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成为本文将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概念及其优越性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它是一种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相对于审判而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共同的功能优势。 1、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