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海1999 年 9 月《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五种违章行为之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司机没有违章者,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条例一经颁布,便“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时一年有余,但质疑之声不绝于耳,从 强者对弱势群体的侵”“”“”“害 ,乃至 侵犯行人通行权 、 漠视生命 等等,相关评论令笔者热血沸腾,然而 热切的”心情,冷静的思考 ,借助经济学工具对此条例进行剖析,却发现表面上不尽合理的规定背后蕴涵理性的因子
“”撞了白撞 之争的法理阐释的实质是在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主义抑或相对责任主义,即存在行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例外
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经济模型化,是 撞了白撞 问题经济分析的前提
“”一、 撞了白撞 的成本分析
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分析中有著名的利尔德· 汉德法官过失公式(the Negligence Formula of Judge Learned Hand),即假设事故发生率为 P,损失额为 L,预防成本为 B,则 B<PL 时,施害人构成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经济内涵可归纳为,侵权事件中,预防成本最小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借此思路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的司机行为进行成本分析
假如将事故中行人的损害视为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则社会成本是预防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且 x 是司机注意程度,则单位预防成本 w 时,预防成本为 wx,当 A 为事故发生的损失额,则外部成本为 P(x)A,交通事故中社会成本函数为SW=wx+P(x)A,并显然有 x﹡时,全部成本最小
法律法律规范的变化不会对社会成本形成影响,仅为司机的程度不同的预防行为设计一系列价格,但是法律科以司机大于 x﹡的 注意义务时,理智的决策者仍选择 x,﹡ 因为此时自身成本最小
但是,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双边预防的侵权事件,即司机和行人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