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特点关于法律人思维的特点法律职业的第二个特征是程序优先的思维原理。假设学校拨下来 10万元作为奖学金。我就要制定一个品学兼优的评比规那么。然而这个品学兼优的实体规那么是模糊而抽象的。于是,我通过自己的解释,徇私舞弊地将 10 万元给了我一个战友的儿子和一个亲戚的女儿。终于大家发现了。于是校长革去了我的职务,换上了刘向文老师(众笑)。刘老师马上宣布我的实体规那么无效,又制定了一条程序规那么:1、全班 50 名同学有平等奖学金的权利。2、第二周内班委公开讨论,如有争议,被争议之人在全班公开讨论表决通过。于是奖学金在第三周顺利发放。虽然有一两个同学说他应该得奖学金,但他们认可了这个程序,所以也就等于认可了结果的公正性。大家都知道我在讲结果的正当性问题。支持法官审判结果正当性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事实。2、法律规那么及其解释。3、对说服当事人具有极其重要作用的程序。以上是法律思维的第二个特征:程序优先原理。第三个特征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维与群众思维有很大的区别。即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而非向未来。向未来看是群众思维的模式。例如股民炒股,行政市长撤除违规建筑,改善市容环境,甚至政治家提出的一国两制政策等,都是预见未来的。而只有法律思维是向过去看的。原因有两点:1、法律人手中的一切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2、法律人办案的法律依据即法律标准都是过去制定的。所以法律人不期望社会有过多的变革,法律人判案的思维基点是过去,他们的思维具有保守性。第四个特征是法律职业思维时时出于两种事物的矛盾之中:1、法律范畴中的逻辑。2、伦理道德范畴中的情理。即情与法的矛盾之中。这对矛盾困扰着法律人几千年,而且也将继续下去。法官处理这对矛盾时会首先考虑,优先考虑法律逻辑,而在中国特别的文化国情下,情与法矛盾的历史和法官的苦恼相互伴随了 4500 年的司法历史。一个日本法学家说影响中国法律的三个重要因素是情理、情感、情节。我认为还应该在三个因素之上加上一个更中国化的因素:情面。情面即熟人中的人际关系。相对于美国、日本等法制兴旺的国家来说,我国正处于形式主义法治阶段,也就是法治的初级阶段。所以当情与法发生矛盾时,我国法官应首先考虑法律逻辑而非情感因素。到了西方后现代法治社会中,清理情感才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在后现代法治已经颇为成熟的国家中,当逻辑与情理发生矛盾时,法官有很大的权力进行造法,法官可以行使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