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 计算 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 理念的感性显现 (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 无利害感 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 风格 、 趣味 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 酒神状态的迷狂 [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 法的世界 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法律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 法美学 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 不伦不类的妄议 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 视之对象 呢?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讨论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 日常语言 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 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Lehrabsicht”)。 [4]“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 表”演 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进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 距离的间隔 ,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 终极愉悦 (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 法学家的法 (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二)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 亦法亦歌 的规则,讨论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 活法 (lebendiges Recht),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