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24]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24]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废改立情况:2024 年 3 月 13 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7 号)修改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2 月 12 日第 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4 年 3 月 8 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