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14号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14号_第1页
1/2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14号_第2页
2/2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黄浦刑初字第 114 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经审理查明:2024 年 8 月至 12 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申领信用卡,随后进行消费透支,经上述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前,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 69,537.43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同年 10 月,被告人陈某向某银行申领 1 张卡号为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截至案发前,尚有本金人民币 13,333.61 元未归还。2024 年 9 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银行的举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向部分被害银行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 15,000 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提供的报案书及陈某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部分银行业务凭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 6.9 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退赔了部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银行。 审 判 长 罗 斌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人民陪审员 厉慧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14号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