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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75号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黄浦刑初字第175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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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黄浦刑初字第 175 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报案书及吴某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某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凭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工作记录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 2 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部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向法院缴纳的代管款人民币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发还被害银行;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吴某回到社区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守法的社会公民。假如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将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 判 员 孙攀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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