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 学生社团活动行为准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做出任何违法行为,否则一律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第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均应以“服务同学”为宗旨,努力为会员及广阔同学提供各类型具有学生社团特色的活动,各学生社团组织之活动,应兼具教育性及趣味性,要有鲜亮健康,符合学生社团自身性质的主题,在学校团委指导及社团联合会管理协调下,以进一步丰富我校学生课余生活为宗旨,统一步调,统一方向,努力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具有更多锻炼机会的第二课堂。第三条学生社团的任何活动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及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四条仔细学习《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确实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活动,否则学校有权对违反《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学生社团或个人追究责任并做出处罚。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程序及规定第五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1.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利于学校的建设进展的;2.危害国家和社会进展的;3.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阻碍校园治安管理的;5.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6.其他不符合学生社团成立要求的。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并组成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2.制定学生社团章程;3.有学生社团名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4.有开展活动的能力;5.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的在职老师第七条发起小组由不少于二十五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人必须是在校本科生或专科生及讨论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三至五名。主要发起人必须符合《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干部条例》中有关学生干部的规定,主要发起人应在两个院(系)以上;每位主要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院(系)团委的同意,并附意见书;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学生社团名称;2.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3.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4.会员权利与义务;5.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6.7.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申请学生社团发起小组应当制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每人一份)。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2.1.2.3.4.1.2.3.4.5.1.2.3.4.5.6.7.8.9.1.2.3.4.1.2.3.4.5.1.2.3.4.5.1.1.2.1.2.3.4.5.6.7.1.2.3.1.2.3.1.2.3.4.1.2.3.4.1.2.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