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实验气瓶的使用,减少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的液体的气瓶。不包含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实验室气瓶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二级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负责组织和监督二级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气瓶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根据气瓶使用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气瓶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及时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做好与实验室气瓶安全相关的工作。第三章采购与运输第九条气瓶的采购必须严格根据我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备案手续。充装《危险化学品目录(2024 版)》中规定的危险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中的采购管理方式执行。实验室所有气瓶采购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第十条气瓶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采购单位应与气瓶销售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对气瓶的装卸、搬运、充装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一条气瓶由供应商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送货,气瓶入校前应填写实验室危险品运输申请表,经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运输。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实验气瓶进行验收,并建立气瓶采购台帐。对于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对其安全性有怀疑时,对于未粘帖符合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及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