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皖高法[20XX]35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20XX年2月13日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1页共5页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