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第1页共3页(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