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立法问题思考建议招标标准予以细化有关方面对全部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应当强制招投标,已经达成共识
对于部分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如何确定招标的标准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对于预算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资的项目,不考虑预算资金和民间资本的比例,单纯以预算资金绝对数额作为判断该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标准是不妥的
这导致现实中政府过多介入和干预民间资本为主导的项目,挫伤民间投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副作用
首先,增加预算资金占比的规定,实质是将民间资本居主导地位项目是否招标决定权交还给市场主体
这样规定有利于划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不适当的干预,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要求,尤其是在当前民间投资下滑的形势下,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民间投资节约管理成本,加快投资进度,从而更好地释放民间投资活力
其次,不会影响预算资金的安全
一是对于预算资金在项目总额中占比较小但绝对数额较大的情况,意味着民间资本的绝对数额将远远大于预算资金,市场主体本身会比政府更加关注项目资金的安全
二是强制招标并不是唯一的资金监管手段
财政部门可以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等手段予以监督;审计部门可以依据审计法及相关规定,对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依法审计
最后,对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招标的标准增加占比规定,并不违反上位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对国有资金统一了必须招标的标准,更有利于监管
明确ppp项目不必二次招标特许经营在我国实践中应用的时间较长,经验较为丰富,立法时考虑比较周全成熟,规定较为全面
而ppp模式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几年才发展起来,但是已经在我国普遍应用
目前,我国在ppp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空白,亟待出台有关规定加以明确
比如,从调研情况看,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