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犯罪论体系的变革 第一节 历史回溯:未竟的循环 一、站在历史中去看:当前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大讨论二、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 晚清以前晚清时期民国时期建国初期79 年以后当前(一)晚清以前:中华法系缺乏滋生的逻辑土壤 精于条文解释而疏于理论体系的建构,是晚清以前中国刑法学(实际上就是律学)的总体特点,在这样的土壤中,很难滋生出某种一般性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理论模型
(二)晚清时期:变法修律奠定“法定性”基础 晚清末期变法修律的贡献和意义:绵延数千年的“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标志着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和样本的近现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而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开始在法典体例和立法技术上向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看齐,打破了以往刑、民不分的旧格局——按照德日通例将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在总则中规定全编的纲领,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事例,从而使中国刑法典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实现了刑法体系的转型
这一转型,为犯罪论体系的出现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廓清了进行理论抽象的法典原型,奠定了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基础
(三)民国时代:提炼“要素”奠定“理论性”基础 在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理论中,“主体”、“客体”、“违法性”、“责任”等近现代刑法学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一些关键性和普通性的要素都已经开始从具体的、特殊的分则条文中被抽象出来
经过了晚清的变法修律,犯罪论体系有了相当的“法定性”基础;到了民国时期,随着刑法理念的迅速发展和传播,以及构成犯罪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要素开始被抽象出来,犯罪论体系的“理论性”初显气象;此时的中国刑法学界对于进一步澄清和挖掘各个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概括和提炼出一套认知体系,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四)建国初期:清算旧法后的新一轮移植 刑法学理论发展的轨迹脱离了原有的轨道,发生了方向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