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主讲人:新疆大学法学院 王晓峰报告结构我国的立法体系1与《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效力2行政法基础3《水法》相关知识4《塔河》条例责任法理基础5序: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 法的价值是在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的。 法的运行就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法的效力得以实现的过程。 法的运行,就是从立法开始,然后经过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实践环节,最后把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 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一)国家立法权 最高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二)地方立法权 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 ( 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三)行政立法权 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中央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权指地方政府规章。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四)授权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现行制定行政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一、我国的立法体系(五)法律效力等级及冲突 第一, 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 表示效力高于, = 表示效力相等)。 部门规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