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与事故隐患分级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一)层层排查原则: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二)属地监管原则: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三)行业监管原则
行业本级监管、系统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1页共6页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