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就本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1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