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常情况,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异常波动包括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第三条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一)出现流言传播、短时间内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征兆;(二)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三)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四)居民消费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 1%或者连续三个月同比涨幅超过 4%。第二章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第四条价格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第一时间实行价格应急措施。(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三)依法行政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必须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四)部门联动原则。价格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第五条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二)价格预警报告制度。物价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动态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作出预警报告,并自动进入价格应急监测状态。价格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相关措施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四)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