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一、为加强我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XX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孙会波校长是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
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
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一)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二)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三)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负责人应当责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一)约谈诫勉;(二)通报批评;(三)限期整改;(四)年度考核扣分;(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六)责令公开道歉;第1页共16页(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八)行政警告;(九)行政记过;(十)行政记大过;(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十二)停职检查;(十三)劝其引咎辞职;(十四)责令辞职;(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