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XX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和经销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执行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2、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1页共13页3、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4、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气瓶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6、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7、负责对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