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水污染保护未深化人心,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使得农民的水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切实保护农民水环境权益,必须增强政府水环境保护法治观念,强化农民水环境保护意识,健全农村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农村水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农民水环境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水环境;农民水环境权;法律保护一、农村水环境污染的现状 在城市产业升级换代和城市环境整治过程中, 大批污染严重的工业向农村转移。这些生 产设施大多技术落后, 没有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配套, 导致一家企业污染一条河、一个 工厂毁掉一大片土地的现象。此外, 农村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过度养殖以及生活垃圾缺乏管理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较为严重。受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和现实进展条件的制约,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严重滯后,农村污水横流,且污水长期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在广阔新农村,招商引资遍地开花,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目前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往往是科技含量低、能耗大、污染重的企业,这些企业设备陈旧简陋,技术落后,基本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忽视环境保护,对废水废渣等没有进行妥善处理,随意排放,对农村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二、从法律方面对水环境污染进行分析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经济快速进展,但是,在进展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抓经济建设,而忽略环境的保护。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依旧淡薄,农民依旧习惯于乱扔垃圾,滥用农药化肥,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导致农村水污染和化学污染,破坏了农村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法》中虽然有专节提出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但是其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现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基干法律,没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适用范围、规制的主要领域等做出统一规定,因而无法协调农村环境保护与自然保护、城市环境保护、工业污染防治的关系,难以对农”村环境保护活动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准确的调整和规制。 目前,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当农民的水环境权益遭到侵害时,其行使水环境诉权的前提就是能够充分享受水环境知情权。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