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事故责任划分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三)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1页共21页(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安全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七)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