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客观要件及其辩护思路吴玉根律师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2020 年 4 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了最新的 2019 年度《打击走私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透露该分院 2019 年共受理走私犯罪审查批准逮捕案件 137 件共 351 人,审查起诉案件 205 件共 552 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37 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15 件,采纳建议 15 件。经审查除对 21 件案件中的 29 人/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外,对 185 件共 493 人提起公诉,案由主要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约占全部案件 77%;主要走私犯罪手段(形式)接驳性绕关型走私首次超过低报、伪报型走私,同时以最终消费者为对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走私案件数量成上升趋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构成犯罪。所以本文就针对检察机关《白皮书》公布的非设关地点(绕关)型、低报伪报型,和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分享有关主观故意和偷逃应缴税款计核方面的一些辩护思路。一、海关监管规定《海关法》第二、三、四章相关条款分别就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作了详细规定。第八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