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杉坡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柏杉坡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为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投票办法。第二条选举柏杉坡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本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三名(含妇女一名)。第四条本村采取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方式。采用召开选举大会方式进行投票,不设置流动票箱。第五条选票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并下发组织填写候选人。第六条投票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姓名写在同一张颜色的选票上(候选人的排列以姓名笔划排序)。选民将选票一次性投入票箱。第七条参加投票者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投票的选民(包括委托投票和现场投票)必须超过应到登记选民总数的一半以上,选举大会才有效。否则无效。第八条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第九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本村选举投票时间为20XX年3月14日13:00点整。第十条选举大会会场设在支部活动室,设一个投票站。投票站设验证处、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投票箱和计票处。第十一条选举时,选民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同意该候选人的在选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o”;不同意划“x”;另选他人的应在空格栏内填写其他选民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划“o”。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填写选票必须用签字笔。选民自己不能填写的可请工作人员代笔填写,代写人必须尊重选民意愿。第1页共4页第十二条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两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无效选票的认定。一是有效票。有效票又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整张有效,即按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填票划票的;部分有效票是指在一张选票中,主任栏和委员栏按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填票划票的部分为有效部分,未按规定填划票的为无效部分。二是无效票。无效票,又称废票。即不按选票上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划法,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它也分整张无效或部分无效两种。三是弃权票。即选民领到选票后,任何符号未划又将选票投入票箱的票。无效选票(废票)、弃权票与有效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委会组织法》和《XX省村委会选举条例》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选民”为基数的,废票和弃权票是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的。废票、弃权票计入选票总数,将废票、弃权票与有效选票同时封存、存档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检验认定选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检验认定选票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要依规定进行,但具体选票要具体分析,有些灵活性。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这样认定:一是未按规定符号划,但能表达选举人意向的选票,如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〇”,不同意的划“×”,但选举人对同意的划了“√”,不同意的留白,这尽管划的符号与规定的不尽相同,但选举人的指向意见是非常明确的,应当认定这张选票是有效选票;有的未在候选人上方空格内划“〇”,而在候选人姓名下划“〇”,等等,类似这样的选票明显表达了选举人意向,只是符号划错了,可视为有效选票。二是一次性选举的选票,局部或错的应局部作废,不应将整张选票作废。三是另选他人的选票,将姓名写错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无同名同姓的村民,如将安友福写成“安有福”,将牟二牛写成“二牛”等等,应视为有效票。总之在宏观上,全部选票第2页共4页上的认定要坚持原则性;在微观上,个别选票上的认定要有灵活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