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油质字[2000]第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灾减损工作,及时补偿地区公司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保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
地区公司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股份公司安全部门会同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和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
上缴安保基金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本公司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在投保财产发生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一、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第1页共6页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耗损、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六、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七、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