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管理的思考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提速及中心XX县区的发展,旧城改造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选择,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自然呈上升的趋势,带来的是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面对目前日常管理滞后、控税手段单一、政策执行混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征管改革已势在必行。一、当前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日常管理滞后,未进行项目登记。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政府的重点工程,政府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都很大,在各部门的审批环节都开通了“绿色通道”,很多项目都实行了边审批边施工,有些项目甚至在工程完工后,部分审批手续都没办下来,给我们的征收管理带来了无限的挑战,造成了很多项目在安置房建成后需分户安置时,才来办理立项审批和税款核算,有些项目被政府以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特事来办,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二)纳税义务发生,未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立项纳入日常管理,开发企业和建设施工企业仗着政府重点工程的“牌子”,即使发生了纳税义务,也不会主动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大量的税款滞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更有甚者,有的项目最后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下,为尽快给拆迁户办理产权证,由地税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审批手续、拆迁安置合同等资料制作《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拆迁安置户税款核算表》,开发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核算表缴纳税款,而不是自行填报工程项目申报表缴纳税款。(三)控税手段单一,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由于拆迁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及时纳入项目管理,造成日常管理不到位,因此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税收不能及时入库,有的项目因为种种原因至使房屋延期交付,或交付使用了但产权第1页共4页证几年或十几年没办下来,造成拆迁户群体上访。政府为平息社会矛盾,往往要求地税部门暂时搁置施工企业的建筑劳务税收,先核算房地产开发应纳税额,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票,以便尽快为安置户办理产权证。一旦房屋产权证办理后,以票控税的手段失灵,这就给施工企业建筑劳务税款的征缴增加了极大的难度,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四)政策执行偏差,未坚持依法治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01号)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但在政策执行上,地方政府往往将拆迁安置比同棚户区改造向地税部门施压,要求将拆迁安置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来执行,给依法治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不仅如此,有的历史遗留的拆迁项目,由于没有纳入正常的管理,最后由政府作为维稳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与税收政策相违背的解决办法,比如“拆一还一”部分的营业税按照开发成本(或当年的重置成本)计征,开发成本(或当年的重置成本)的固定基数是:“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按照600元/平方米的固定开发成本基数计征税款。2006年至20XX年期间建设的公寓式安置房税款计征,以700元/平方米为起始基数,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逐年递增。20XX年12月31日前划地自建安置房如涉及缴纳相关税费的,按500元/平方米的固定重置成本计征税款。”等等。二、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护税协税网络存在漏洞。由于地税部门没有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或共享平台,地税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立项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信息掌握不及时,跟踪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形成上述的被动局面。(二)巡查巡管制度出现空当。作为税收管理的部门,对所辖管理范围内的税源状况,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巡查巡管。拆迁安置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历时时间长,且工程项目大,即使在第一手信息掌握不及时的情况下,只要我们认真落实巡查巡管制度,同样可以纠正前期出现的漏洞。第2页共4页(三)企业税法遵从意识不强。虽然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意识呈上升的趋势,但也不泛存在想尽可能少缴税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