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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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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论文摘要: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且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安定性难以自保时,行政规定能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当自由裁量成为当代行政的无可幸免时,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行政规定又具有促进多层级、开放性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和行政制度创新等促发行政法治演进的重要功能。关键词:行政规定克服成文法局限制度创新一、问题的界定分析其原因,主要恐怕有二:其一,行政规定是我国行政领域最为广泛的现象之一,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乱象。不仅制定主体多、层级繁、制定程序缺损、适用范围不清、表现形式繁杂和法律性质与地位不明,而且行政机关确实常常借此扩张权力、攫取私利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其二,行政法学者常常对行政规定具有一种深深的警惕与怀疑。问题是,其一,虽然这些讨论是必须的而且也没有否定行政规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若不对其积极作用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定位,难免会导致对其认识和讨论的偏颇,甚至过多聚焦弊端强调控制而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也使学术讨论与行政实务严重脱节。其二,行政规定并不是个新东西,向行政法治转轨之前宪法和组织法就已经规定。《宪法》(1982)第 89条和第 90 条第二款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1979)第 59 条和第 61 条规定中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其中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具有外部效果的抽象行政行为外,基本上可以纳入行政规定范围。显然,当时并非从行政法治角度对此予以规定的,在推行行政法治的今日,对其功能重新认识和定位,就势所必定。下面我们将分别循行政规定对于行政法治实行的功能和对于行政法治演进的功能两个进路探讨。二、行政规定促进行政法治之实行的功能(一)成文法的困窘与出路很清楚,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者不可能制定一套齐全的规定。所能期待于他的,至少在某些领域,只能是宣布一些原则,一些多少带普遍性的规定。为了制订必要的、比较具体规定,他必定要信赖行政当局的活动。3 虽然这是勒内达维德先生对世界各国一般情况的描述,但同样非常适合于中国。一方面,成文法本身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法律之所以能够担当限制专断权力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等优点和典型特征。但这些优点和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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