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____年,____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了__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化,其中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法律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
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
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格证明》的、酒精度为__%(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__%(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了处罚
信任这是绝大部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的查处思路,但认真推敲,就会发现《产品质量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不明确
第三十九条是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之一,法律“条文是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其对应的罚则应是该法第五十条
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该案件在定性和处罚上的不妥贴之处
一、从条文字面上理解根据笔者的理解,第三十九条是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在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通俗地讲,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得故意做 手脚 ,通过掺假、调换、涂改等非法手段,以具体行动致使所经营的产品质量低劣、等次降低或不合格,以及不得将明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欺诈消费者
而回过头来再看看上“”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