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地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2、数量及交货期限:2
1 交货期限:2
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2
3 数量3、质量标准:3
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 4500-5500 大卡)4、装运港及到达港:4
1 装运港:秦皇岛4
2 到达港:厦门港5、交货地点、收货人5
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进展有限公司煤码头5
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进展有限公司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 3 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 96 小时内完成装船
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 96 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 1
天,不足 1 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
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 96 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 2 元/吨
天,不足 1 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7
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
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进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
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 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 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 1%部分结算
2 煤质验收:7
1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进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
双方同意煤船到达厦门国际电力进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距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