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石油基地居民饲养宠物的行为,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哈密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密石油基地、鄯善石油基地(“”以下简称 基地 )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限养的范围 (一)基地居民家庭饲养的观赏性犬、猫、信鸽和鸟; (二)禁止居民和驻基地单位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动物
(三)禁止基地职工公寓内饲养任何类别的宠物
第四条限养宠物的数量 按自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每一户居民限定饲养 1 条高度低于 35 厘米的观赏犬,或1 只观赏猫,或经驻地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限于 40 只以内),同时可再饲养 4 只以下观赏鸟
第五条职责 (一)指挥部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对哈密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二)指挥部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对鄯善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三)油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集中整治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工作; (五)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nextpage] 第六条宠物饲养许可、登记管理规定 (一)凡基地居民饲养的宠物,必须建立饲养档案,对宠物的购买、领养、转让、出生、遗失、死亡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三)凡基地居民饲养信鸽,必须事先持哈密地区信鸽协会许可证明和数量限定,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站核实后,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并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四)宠物饲养,发生繁殖(出生)事实,事后 5 日内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并备案,到成活期后,限定在 15 日内处置
(五)宠物转让在 5 日前,宠物遗失、死亡在 5 日后,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经核实后,在 5 日内,更改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
(六)《基地宠物饲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