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 10m 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 1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实行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