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第1页共13页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