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我市从20*年起,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政府分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政府各分管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联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市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1页共2页继续按照“条块结合,直属条管,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要求,明确监管责任
列入市政府直接责任单位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