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 3 条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养;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 4 条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 5 条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 6 条根据“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 7 条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沟通和推广轨道车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辆安全大检查工作。 7、参加轨道车辆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辆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