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缺憾与改进思路 一、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缺憾 1953 年,我国开始编制价格指数,1984年开始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的采集方式、权数的确定以及 计算 方法均已成熟完备
然而,随着市场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要素的多元化 进展 ,现行的 CPI 已很难全面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价格的变动
特别是 金融 危机爆发后,CPI 更是为社会大众所广为关注,但其公信力却日渐下降
因此,改进 CPI 的编制成为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客观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编制 CPI 是依据国际标准分类准则,先将居民消费品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 交通 和通信、娱乐 教育 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 8 大类,而后再细分为 263 个小类,据此从中选取 700 余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代表性商品,通过统计调查和数据的采集,计算出代表性商品的个体价格指数,再依据固定加权平均数的公式,求出 CPI
可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是由代表性商品和固定权数来确定的
代表性商品不同,对代表性商品给予的权数不同,其 CPI 值是不相同的
这也就是政府公布的 CPI 与社会大众主观感受有时出现较大出入的重要原因
进一步分析表明,官方统计部门定期发布的 CPI 常常引起质疑,就是因为 CPI 中没有有效包含居民住房价格的变动
现行的 CPI 也包含居民“居住”大类,但这并不是居民住房消费市场的价格变动,包含在其间的居住类消费,主要是房屋的租金折算
即:CPI 中的“居住类”价格主要指房屋承租者支付的租金、房屋所有者自住时按市场价格折合的虚拟房租
统计部门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保证与国民经济核算口径的统一,将居民购买住房作为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处理;二是防备房地产市场投机因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