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论文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论文关键词]继承法 必继份 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
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对当事人遗嘱自由限制的缺陷,不利于遗产的再分配,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甚至会影响到公序良俗
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对于《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构想,调整自由和权利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一、对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文的分析 我国现有《继承法》条文中,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仅体现在第 19 条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继承法的相关理论中,“必要的遗产份额”应称为“必继份”,这一条即是对我国《继承法》中必继份制度的规定
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