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_第1页
1/16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_第2页
2/16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_第3页
3/16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论文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论文关键词]继承法 必继份 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进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对当事人遗嘱自由限制的缺陷,不利于遗产的再分配,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甚至会影响到公序良俗。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对于《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构想,调整自由和权利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一、对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文的分析 我国现有《继承法》条文中,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仅体现在第 19 条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继承法的相关理论中,“必要的遗产份额”应称为“必继份”,这一条即是对我国《继承法》中必继份制度的规定。 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 19 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其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该条的具体运用模糊其辞,其表示“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给当事人、法官留下了过大的余地和空间,这种模糊的计算方式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特留份制度 特留...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