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内容摘要:针对我国在证人拒证权制度方面立法欠缺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有关证人拒证权的一般情形,以及我国设立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结合现实状况为建立我国证人拒证权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人拒绝作证权 人权保障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协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搜集其他证据,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依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谎言或被害人的虚假陈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多数国家的法律又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某些证人可以免除作证的义务而享有不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便是拒证权。所谓拒证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免除作证义务而享有拒绝提供证据的权利。 证人拒证权制度的适用情况 综合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证人拒证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涉及配偶和近亲属利益的事项。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被指控人的订婚人;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烟关系已不再存在;被指控人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下列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二代以内的姻亲或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自己的监护人、监督人或者保佐人;由自己做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 有关职业秘密的事项。即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对有关其业务而得知的他人秘密的事项,有权拒绝作证。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人员也有权拒绝作证:神职人员对于作为心灵感化人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被指控人的辩护人,对于在行使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账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对于在行使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项。” 有关公务秘密的事项。英美法中确认了公务特权,即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作答。政府机关的行政首脑,代表政府的律师或检察官可享有此特权。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公务秘密的特权人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员,内阁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 我国设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刑诉法第 48 条:“凡是知道案件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