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及其完善 洗钱犯罪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别犯罪形式,自 20 世纪中期以来,迅猛进展,并逐步进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进展。为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及国际社会纷纷制订相关立法予以惩治。在我国,洗钱犯罪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特别是近 10 年,洗钱犯罪不断进展并出现严重化趋势。犯罪造就了刑法,有犯罪必有相应的刑法予以制裁。国家的刑事立法随着新的犯罪现象的出现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随着洗钱这种犯罪现象的出现,我国相应地进行刑事立法的补充和修改,今后仍要随着洗钱犯罪现象的新变化而不断完善。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进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 1979 年《刑法》没有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1989 年10 月 4 日,我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制裁毒品犯罪的义务。1990 年 12 月 28 日,为履行国际公约给予的义务,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了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与洗钱相关的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犯罪形势的快速进展,洗钱犯罪范围狭窄的局限性使得该决定越来越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鉴于此,1997 年 3 月 14 日通过的新《刑法》在 1990 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罪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扩大了洗钱犯罪范围。根据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法定行为之一的,都将受到严惩。2001 年“”事件后,适应国际反恐斗争的需要,2001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将掩饰、隐瞒恐怖活动犯罪获得财物的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纳入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反洗钱犯罪的专门立法,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是在对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或跨国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制定的,缺乏实践的经验,它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对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刑法》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狭窄,仅限定为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