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论文摘要]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实行的究竟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文章从我国现行法律法律规范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着手,认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纳物权形式主义
[论文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作为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物权的变动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事实行为、继承、自然事件、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添附、法院判决、征收等
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条件、结果是不同的
在实践中,依据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非常见的类型;而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常见类型,也是物权法规定的重点
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具备什幺条件则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问题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三种: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
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不作区分,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为代表
物权形式主义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独立的物权行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德国为该模式之典型代表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为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折衷观点,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物权变动除了存在债权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种主义因以奥地利民法为其代表,故又称奥国主义
我国《物权法》颁布前,关于物权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