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立法体例探讨 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
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讨论中的重大问题
而票据立法首先面临并应确定的,是票据法的立法体例
一、票据立法体例的比较所谓票据立法体例,主要是指三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二是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三是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问题
世界上各种票据法立法体例的差异,主要就体现在以上三个方面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但支票法为单行法规),为采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采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为单行法律,为采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为单行法律,为采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主要区分为二大类型:票支分离主义和票支包括主义
1.票支分离主义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票据概念,一般仅指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因此,其票据立法采票支分离主义,票据法和支票法各为独立的单行法律,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
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相一致
法国和瑞士虽然采票支分离主义,但法国将票据列为商法中的独立章节,支票法为单行法律;瑞士将票据和支票分别列为民法中的独立章节
2.票支包括主义
英美两国和我国台湾的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均纳于一部法律中,为采票支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与日内瓦统一法系形成鲜亮对比
但英美二国将票据称之为流通证券或商业证券,而不称之为票据,并将支票视为汇票的一种;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采纳了票据总概念,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