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立法建议 论 文 摘 要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种类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包括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或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进行盗窃、诈骗、传播病毒、散布色情信息或其它犯罪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2、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犯罪3、网络诈骗、教唆犯罪4、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5、网络色情传播犯罪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分析智能型、隐蔽性、复杂性、跨国性、匿名性、损失大,对象广泛,进展迅速,涉及面广、持获利和探秘动机居多、低龄化和内部人员多、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信息沟通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借助计算机设备,通过思考输入相关指令来完成的,这表明犯罪主体有明显的犯罪故意4、网络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四、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美国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立法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欺诈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
五、对《刑法》285,286,287 条及第 17条第 2 款的意见我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86 条是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制作计算机病毒罪的规定,还有第 17 条第 2 款依笔者之见,这些规定都有需要完善和明确的地方
六、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1、量刑较轻,应适当加大量刑力度
2、规定的犯罪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
3、犯罪构成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