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后,产权证放在“哪里”更合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别是房地产业的迅速突起,近年来,房地产抵押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正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运用
抵押作为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的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而房地产又以其现实性、稳定性、保值性、安全性成为普遍采纳的抵押物
实践中,房地产抵押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他项权记载,并同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但是对于办完抵押登记后,这证件到底应该由谁保管,是抵押人处还是抵押权人处
放在哪方保管更能平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态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本文即针对此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限度的平衡,给予双方权利以更好的保护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这两证具体应放哪方保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建设部 1997 年 6 月1 日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8 号第 34 条中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房屋进行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进行保管,《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都是有限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国务院各部委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