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排架的搭拆、验收和使用施工程序,确保排架施工安全,依据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等标准、法律规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工程排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项规定,并制定、完善、细化管理制度,确保排架施工安全。第四条 排架的设计、搭设、使用、拆除等施工严格执行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相关标准要求。第五条 排架施工应当严格执行“三不施工”的原则,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不施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施工,没有安全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不施工”。第六条 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图纸必须标明其用途,搭设材料、结构尺寸(连墙件、作业平台、安全梯道、安全防护设施等)说明标示清楚。第七条 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之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八条 排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仔细做好记录工作(格式见附表 1),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搭设申请(格式见附表 2),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搭设。第九条 排架搭设过程当中,梯道、作业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连墙件应与架体同时搭设上升。第十条 排架验收实行分层把关验收制,验收控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我检查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格式见附表 3,下同),由施工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申请业主验收,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排架应统一挂设规格为 50cm×40cm(长×宽)的标牌,悬挂在排架醒目位置,注明验收起始桩号、验收时间、承受载荷、允许上架人数和责任人。第十二条 排架使用过程当中,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禁随意拆除卡扣、杆件和安全防护设施。 如需拆除时,根据程序申报技术部门同意,实行措施后方可拆除,具体控制程序和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完善。第十三条 排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仔细做好记录工作(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