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全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仔细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二、生产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员是检查作业章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责任人。三、严格执行每周四的安全质量活动日制度,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坚持班班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及其他二类以上机电事故。四、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应在二十四之内向安全监察部汇报登记,应领取工伤登记表,跟班队长亲自主持事故分析会议、搞清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结论,伤者写出对事故的认识,作好会议记录,跟班队长、班长、安监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名,连同登记表在 48 小时之内一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凡不符合上述手续或拖延不报者,后果本队自负。五、非伤亡一、二、三级事故的发生后跟班队长和知情者,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和本队汇报,并通知安全检查部,同时积极实行得力措施,尽力减少事故损伤。六、发生轻伤一人次,扣本班奖金 250 元,重伤一人次扣 300---250 元,违章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发生非伤亡事故一次扣除本班奖金 300----250 元,扣除当月奖金,全队发生重伤一人次和非伤亡三级以上事故,队干部一月不得安全奖。七、发生伤亡事故,根据煤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责任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