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讨论(二) 四、控制股东的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而言是法律义务的同义词,这实际上并未将两者区分开来
学界大多从狭义上把握法律责任的概念,即由于违法行为而招致的不利后果
申言之,把法律责任看作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是适宜的,[49]控制股东的法律责任便是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必定后果,即承担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处的强制性要求
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作后盾,法律义务的约束必定是软弱无力的,假如不对控制股东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很可能的情形是,控制股东会置明确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夺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现在没有完全处理好[50]”的困窘境地很大程度上可归于现行法上“有权无责”的制度缺陷,从法律完善角度探讨控制股东的责任体系无疑显得相当迫切重要
当然,这一责任体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于篇幅和精力所限,本文拟只从控制股东对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重心作一探讨
责任性质 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因诚信义务的违反可作进一步的细分,即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股东的诚信义务即为信义义务,其实质当属于一种契约关系,但同时它又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免除,更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所以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既有约定义务的一面,又有法定义务的属性,违反诚信义务意味着违反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二重性
而民事责任依责任发生的依据不同主要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二大类
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方面
诚如学者所言,按控制公司如违反其对从属公司应尽之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乃至于因从事不法行为,而导致从属公司受有损害时,应负违约或侵权之赔偿责任
[51] 具体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