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 P2P 网络服务:侵犯着作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解析 关键词: P2P;网络服务;侵犯着作权罪;刑事责任内容提要: P2P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着作权犯罪中是否应当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追究 P2P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犯刑事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其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有必要从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等主观层面进行考察,讨论提出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故意的司法推断标准。现阶段互联网用户普遍通过 P2P 网站经营者支持的分散式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着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均明确指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项规定的“复制发行”。据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并不存在司法认定上的障碍。但是当终端用户通过网络未经许可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犯着作权罪时,提供 P2P 技术的网站是否构成帮助犯并无定论。对于此类信息网络技术与刑法法律规范交织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有必要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刑法原理的司法推断规则。 一、提供 P2P 网络服务的行为性质 P2P 网络服务是指通过点对点分散式数据传输软件使用户直接连接到其他计算机或交换文件而非连接到服务器进行浏览与下载。P2P 网络服务传输系统的特色在于使用者必须在自己电脑内划出分享区,进入P2P 系统必定要开放“共享区”让他人下载自己电脑内的档案,关闭任何一名用户的计算机都不会影响 P2P 软件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中搜索所需文件,这也使得 P2P 网络传输速度相对多线程传输更为迅捷。 若 P2P 软件终端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授权,上传侵权录音录像制品的数据文件,通过 P2P 网络技术传输给其他终端用户,供其下载或者在线视听。对于 P2P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需要结合 P2P 技术的进展阶段来分析: 对于早期的 P2P 技术而言,终端用户使用 P2P 软件必须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编目和检索服务。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终端用户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性关系,当前者明知用户正在利用其服务实施侵犯着作权的侵权或犯罪行为时,应实行措施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