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探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潜在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安监部门不断地去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队伍管理,加强执法督查检查,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展现了安监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素养、监督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进行以下的探讨:一、当前安监部门行政执法存在的几点问题(一)行政执法程序不熟悉。部分安监部门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方面,存在程序不法律规范,流程不清楚,法律运用不准确,导致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不能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如:承办案件立案审批不及时、超期办案未履行报批手续,重大执法规定未能根据层级审核规定上报;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相对人;有的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擅自变更处罚决定;有的甚至出现“一日案”的问题,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当日结案;有的单位还没有真正做到查审分离等。(二)行政执法手段不法律规范。安监系统内尤其是基层单位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系统学习过行政执法综合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业务不娴熟,技术执法手段不先进,从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如:对非法违法生产的主体资质未进行审查,导致案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无法做出决定;现场检查记录不详细、不准确、不严密,无现场检查图片和物证,制约了对确定违法事实提供有力支撑;证据提取单使用不法律规范,文书本上未规定标明提取时间、地点、证明内容;执法过程不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的等。(三)执法人员素养不高。一些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消极执法,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法律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从重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致使同样的违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