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执法监管的缺陷及健全策略 一、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涵义 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高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
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运作即是一种执法权力的行使,有权力必有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确保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轨
[1]高等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高教行政主体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
它就是对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一种法律制约机制
为防止有关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滥用执法权力,促使其合法、高效地实施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这既是保证行政执法在高等教育中真正落实的关键,也是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 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作为高校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主要包括: 1
高等教育执政执法责任制度
高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为了履行法定职能、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任务,通过对法律职责的层层分解,将这些任务落实到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从而制定出来的内部管理制度
它是在实行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强有力措施
它为推动高教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高教事业的改革和进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高等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专门性的、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2]
高教申诉制度包括高校老师申诉制度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它是保护高校老师和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